耐候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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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6398802GB 16776-2005是關于《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的測試方法,于2005年修訂并且于2006年開始實施,標準中有提及到使用紫外光測試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的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簡稱硅酮結構膠)的術語、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幕墻及其他結構粘接裝配用硅酮結構密封膠。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31-1999 橡膠袖珍硬度計壓入硬度試驗方法(IS0 7619:1986,Rubber-Determination hardness by means of pocket hardness meters,IDT)
GB/T 13477.1-2003 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 第1部分:試驗基材的規定(IS0 13640:1999,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Specifications for test substrates,MOD)
GB/T 13477. 3-2003 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 第3部分:使用標準器具測定密封材料擠出性的方法(IS0 9048:1987,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extrudability of sealants using standardized apparatus,MOD)
GB/T 13477. 5-2003 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 第5部分:表干時間的測定
GB/T 13477. 6-2003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第6部分:流動性的測定(IS0 7390:1987,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flow,MOD)
GB/T 13477. 8-2003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第8部分:拉伸粘結性的測定(IS0 8339:1984,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Sealants-Determination of tensile properties,MOD)
GBlT 13477. 18- 2003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第18部分:剝離粘結性的測定
GB/T 14682 建筑密封材料術語
JC/T 485-1992(1997) 建筑窗用彈性密封劑
GB/T 14682確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1 型別
產品按組成分單組分型和雙組分型,分別用數字1和2表示。
4.2適用基材類別
按產品適用的基材分類,代號表示以下:
類別代號 適用的基材
M 金屬
G 玻璃
Q 其他
4.3產品標記
產品按型別、適用基材類別、本標準號順序標記。
示例:適用于金屬、玻璃的雙組分硅酮結構膠標記為:2MG GB 16776-2003。
5.1 外觀
5.1.1產品應為細膩、均勻膏狀物,無氣泡、結塊、凝膠、結皮,無不易分散的析出物。
5.1.2雙組分產品兩組分的顏色應有明顯區別。
5.2物理力學性能
產品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要求。
5.3硅酮結構膠與結構裝配系統用附件的相容性應符合附錄A規定,硅酮結構膠與實際工程用基材的粘結性應符合附錄B規定。
5.4報告23℃時伸長率為10%、20%及40%時的模量。
6.1 試驗基本要求
6.1.1 標準試驗條件
溫度(23±2)℃、相對濕度(50±5)%。
6.1.2試驗樣品的準備
所有試驗樣品應以包裝狀態在6.1.1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24 h。雙組分試驗樣品兩組分的混合比例應符合供方規定,其中A組分(基膠)取樣量至少500 g。混合應在負壓0.095 MPa以下真空條件下進行,混合時間約5min。
6.2外觀
目測檢查。
6.3下垂度
按GB/T 13477. 6-2003中7.1試驗。試驗模具的槽內尺寸為寬20 mm、深10 mm,試驗溫度為(50士2)℃。
6.4擠出性
按GB/T 13477. 3-2003試驗,采用圖1聚乙烯擠膠筒,裝填容量為177 mL,不安裝擠膠嘴,擠膠氣壓為0. 340 MPa,測定一次將全部樣品擠出所需的時間,精確到0.1 s。試驗次數為一次。
6.5適用期
雙組分樣品按6.1.2混合后裝入圖1擠膠筒內,密封尾塞,從兩組分混合時開始計時,20 min時按6.4測定擠出性,應不大于10 s。試驗次數為一次。
6.6表干時間
按GB/T 13477. 5-2003第8.1條試驗。
6.7硬度
在PE膜上平放6.9.ld)金屬模框,將試驗樣品擠注在模框內,刮平后除去模框按6.8.2c)養護;揭去PE膜制得試樣,按GB/T 531-1999采用邵爾A型硬度計試驗。
6.8拉伸粘結性及拉伸模量
6.8.1 試件形狀和尺寸
試件應符合圖2規定。基材按產品適用的基材類別選用:
M類——符合GB/T 13477.1-2003.鋁板厚度不小于3 mm;
G類——清潔、無鍍膜的無色透明浮法玻璃,厚度5 mm—8 mm;
Q類——供方要求的其他基材。
6.8.2試件制備和養護
a) 按GB/T 13477. 8P2003制備試件,每5個試件為一組。
b) 每個試件必須有一面選用G類基材。
c) 制備后的試件按以下條件養護:
1) 雙組分硅酮結構膠的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14 d;
2) 單組分硅酮結構膠的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1 d;
3) 在不損壞試件條件下,養護期間擋塊應盡早分離。
6.8.3試驗步驟
按GBlT 13477, 8-2003進行試驗。粘結破壞面積的測量和計算,采用透過印制有1 mm×1 mm網格線的透明膜片,測量拉伸粘結試件兩粘結面上粘結破壞面積較大面占有的網格數,精確到1格(不足一格不計)。粘結破壞面積以粘結破壞格數占總格數的百分比表示。
報告拉伸粘結強度,同時報告粘結破壞面積。
6.8.4 23℃時拉伸粘結性、最大拉伸強度時伸長率和拉伸模量
試驗溫度(23±2)℃,取一組試件按6.8.3試驗和報告;同時記錄最大拉伸強度時的伸長率,報告最大拉伸強度時的伸長率的算術平均值;同時記錄并報告伸長率10%、20%和40%的模量,各取其算術平均值。
6.8.5 90℃時的拉伸粘結性
取一組試件在(90±2)℃條件下放置th,在同一溫度下按6.8.3試驗。
6.8.6-30℃時的拉伸粘結性
取一組試件在(-30±2)℃條件下放置th,在同一溫度下按6.8.3試驗。
6.8.7浸水后拉伸粘結性
取一組試件浸入溫度為(23±2)℃的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中,保持7d后取出并在10 min內按6.8.3試驗。
6.8.8 水一紫外線光照后的拉伸粘結性
取一組試件按JC/T 485-1992第5.12條規定,采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連續試驗300 h,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 h,按6.8.3試驗。
6.9熱老化
6.9.1 試驗器具
a) 鼓風干燥箱:控溫精度±2℃;
b) 天平:精度為1mg;
c) 鋁板:尺寸為150 mm×80 mm×0.5 mm~l.5 mm;
d) 金屬模框:內框尺寸130 mm×40 mm×6.5 mm;
e) 刮刀。
6.9.2試驗步驟
取三塊潔凈的鋁板,其中兩塊用作試驗試件稱量并記錄質量(m1),一塊用作對比試件。
在鋁板上平放金屬模框,將硅酮結構膠刮涂在模框內并用刮刀刮平,除去模框制成試件,稱量并記錄試驗試件的質量(m2)。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7d,試驗試件在(90±2)℃鼓風干燥箱中,保持21 d;
對比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1 d。
從干燥箱中取出試驗試件,在標準條件下冷卻th后分別稱量并記錄質量(m3)。
6.9.3結果計算
按試驗試件試驗前后的質量計算熱失重(式1),試驗結果為兩試驗試件的算術平均值,糈確至0.1%。
GB 16776-2005
式中:
m1 -鋁板質量,單位為克(g);
m2 -鋁板和硅酮結構膠質量,單位為克(g);
m3 -試驗后的鋁板和硅酮結構膠質量,單位為克(g)。
6.9.4龜裂和粉化檢查
取對比試件同試驗試件相比較,檢查并記錄試驗試件表面的變化情況。
7.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
a)外觀;
b)下垂度;
c)擠出性;
d)適用期;
e)表干時間;
f) 硬度;
g)23℃拉伸粘結性,包括:
1)拉伸強度;
2)粘結破壞面積,%;
3) 最大拉伸強度時伸長率;
4) 23℃伸長率為10%、20%及40%時的模量。
7.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5.1、5.2、5.4要求的所有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定型鑒定;
b)產品配方、原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
d) 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組批、抽樣規則
7.3.1 連續生產時每3噸為一批,不足3噸也為一批;間斷生產時,每釜投料為一批。
7.3.2隨機抽樣。單組分產品抽樣量為5支;雙組分產品從原包裝中抽樣,抽樣量為3 kg~5 kg,抽取的樣品應立即密封包裝。
7.4判定規則
7.4.1 外觀質量不符合5.1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4.2單項結果判定
表干時間-、下垂度、拉伸粘結性試驗項目,每個試件的試驗結果均符合表1規定,則判定為該項合格;其余試驗項目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符合表1規定,則判定為合格。
23℃伸長率10%、20%及40%的模量不作為判定項目,但必須報告。
7.4.3產品符合5.1、5.2要求的所有項目則判該批產品合格。檢驗中若有兩項達不到表1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若僅有一項達不到規定,允許在該批產品中雙倍抽樣進行單項復驗,如該項仍達不到規定,該批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
8.1 包裝
單組分結構膠用密封的管狀包裝,外包裝用紙箱或其他材料包裝,每箱產品內應附一份產品合樣證。雙組分結構膠應分別裝入兩個密閉桶內,每桶應附一份產品合格證。批檢驗應附出廠檢驗單。
8.2標志
包裝容器外應標明:
a) 生產廠名稱及廠址;
b) 產品名稱;
c)產品標記;
d) 生產日期;
e) 產品生產批號;
f)貯存期;
g)包裝產品凈容量;
h) 產品顏色;
i)產品使用說明。
8.3貯存及運輸
8.3.1 本產品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非危險品運輸。
8.3.2貯存運輸中應防止日曬、雨淋,防止撞擊、擠壓產品包裝。
8.3.3貯存溫度不高于27℃,自生產之日起,貯存期不少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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